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罚字〔2018〕1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罚字〔2018〕105号
罗明生(端州区众成供油喷油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02MA4W4XUL8T
地址:肇庆市端州区16区过境公路北侧外坑三村南边(端州区福克斯供油系统维护厂西侧)第8-10卡
身份证号码:510231197102186879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8年9月20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端州区众成供油喷油修理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的废机油约0.1吨,用4个铁桶存放在杂物房的角落,未按要求规范贮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9月20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2018年9月25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你经营的端州区众成供油喷油修理厂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调查的情况;
2.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8〕83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依法于2018年10月17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措施,并严格按照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及转移处置;
3.现场相关照片及视频等资料。
你经营的端州区众成供油喷油修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1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听告字〔2018〕4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和提出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十四大类“14.1 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10吨以下的或者危险废物数量1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结合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和你经营的端州区众成供油喷油修理厂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之一。
收 款 银 行 |
户名 |
账 号 |
肇庆市农业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
行政收费(教育) 资金专户 |
44644901040003213 |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鼎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肇庆市星湖东路76区
邮政编码:526060
联系人:谢茹、杜璇
联系电话及传真:2781077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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